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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6-01 15:08:23
来源: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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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三是突出创新引导,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压实地方投入责任,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油料生产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小麦促壮稳产、水稻集中育秧,千方百计稳定粮食生产,多油并举提升油料产能。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推进渔业绿色发展,统筹抓好蔬菜、棉糖胶等生产。

(二)加强耕地保护、种业振兴、农机装备支撑保障。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强化东北黑土地保护,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推进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开展土壤普查试点。实施畜禽良种补贴,稳定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展生产性能测定,持续提高品种选育水平,提升我国畜禽种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推进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用,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三)大力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人才振兴。聚焦稳产保供目标任务,统筹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培育高素质农民,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一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

(四)推进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和绿色转型发展。深化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等资源。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稳步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五)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支持脱贫地区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富民产业,完善产业发展支撑保障和设施条件,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相关资金项目继续向脱贫县倾斜。

  三、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评价

(一)推进统筹使用。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可在大专项内部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统筹。

(二)细化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要求抓紧组织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水平、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积极探索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模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沟通,于2022年6月30日前正式印发并以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同时,将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同步上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三)强化政策公开。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和省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督促指导基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加强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关信息公开渠道和查询方式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要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过程管控。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督促指导,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2年7月起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3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深化绩效管理。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对违反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性任务的,中央财政将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予以扣减。对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申报项目、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的,一经查实,项目支持对象列入黑名单,有关县(市、区)暂停安排实施该项目。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提升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和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方面工作。具体实施要求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一、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

支持沿海省份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统筹考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海洋水产品产出、休闲渔业发展等各项功能,重点发展以生态资本保值增值为基础的养护型海洋牧场,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长期有效的管护机制,切实发挥国家级海洋牧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中央财政对部分第六批、第七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分年度进行适当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人工鱼礁、海藻种移植、信息化和管护平台等。

  二、建设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

着眼渔区乡村振兴,聚焦打造平安渔港、智慧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人文渔港,建设以中心渔港为核心的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所在地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统筹用好相关政策,创新投融资方式,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形成财政引导、金融支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多向投入格局。中央财政对沿海各地渔港经济区建设给予适当奖补。各地要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合理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压实管护责任。中央财政对通过中期评估的渔港经济区分年度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对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

  三、建设远洋渔业基地

围绕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在有条件的重点区域建设一批布局合理、配套完善、保障有力、集聚广泛的远洋渔业基地,提升“走出去”水平,推动我国远洋渔业产业集聚以及与所在国的深度融合,实现内外联动、功能互补和产业协同的发展格局。承担基地建设项目的企业须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并拥有基地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境外基地还需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许可等。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基地项目按照不超过中方企业已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对基地相关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

   四、提升现代渔业设施设备水平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改善渔业设施设备,提升渔业设施设备现代化水平,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支持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渔业企业、渔民对捕捞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减少渔船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渔船安全等级,提升渔船自动化、智能化和现代化水平。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近海、远洋老旧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新材料和资源友好型渔船,支持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各地结合现有渔船改造标准,支持新能源渔船更新改造,降低渔船油耗,减轻碳排放。

(二)水产养殖和加工设施设备建设。支持持有养殖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和渔民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养殖区或限养区发展深远海养殖。优先支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及选址在离大陆岸线10公里以上、水深20米以上的项目。支持具备水产品加工冷藏能力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优先支持主产地就地加工、淡水产品加工、大宗产品收储加工,以及脱贫地区特色水产品加工、稻渔和大水面等生态产品加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网箱式养殖装备、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等方面。

  五、持续推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支持符合补助要求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和养殖渔民开展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水产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提高内陆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形成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尾水达标治理、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建立管护机制等方面。

  六、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

(一)开展我国近岸近海外海渔业资源调查。采取当年补助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利用渔业资源专业科学调查船,辅以租用群众渔船,开展我国近岸近海外海渔业资源调查,逐步掌握渔业资源状况和变动趋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在我国禁渔区线内侧沿岸水域、禁渔区线外侧近海海域、包括周边渔业协定水域在内的外海海域,开展理化环境与生源要素、基础生产及鱼卵仔鱼、生物资源等方面调查。

(二)开展公海和过洋性渔业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评估。采取当年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开展远洋渔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估,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在公海和重要入渔国海域开展渔业资源生产性调查、综合科学调查、全球重要鱼种资源监测评估,按照项目类型和监测站位数(评估鱼种数)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补助。

(三)提升远洋渔业国际履约能力。鼓励引导远洋渔船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养护国际渔业资源,对远洋渔船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成果进行奖补,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以远洋渔船为单位,采取后补助方式,主要依据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成绩分类给予适当补助。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得分分值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22号)有关规定计算。